如何理解银保监会通报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明显问题?

时间: 2023-09-14 19:05:15 |   作者; 江南体育

  2020年7月14日(周二),银保监会通报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存在的明显问题,并进行答记者问。实际上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大致通报两次,上一次则为“2020年7月4日银保监会首次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

  很显然,这两次通报所涉及的两大问题,即“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和“公司治理”均是银保监会一年一度大检查以及历年监管部门的常态整治重点。具体可详见笔者于6月25日所撰写的一年一度的银保监会大检查来了,今年有什么不同?。

  在具体分析之前,我们应该了解什么是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实际上在目前的政策文件或监管表述中,关于类似的表述大致有非标投资、类信贷、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等几类,相互之间既有包含,亦有一定的交叉关系。关于非标投资、类信贷之前我们已经有报告进行过讨论(详见2020年5月26日的商业银行表内投资及表内非标债权投资规模有多大?、2020年7月3日的最全解析:标与非标的认定规则来了以及2020年1月7日的类信贷业务全解),此次我们重点聚焦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

  (一)影子银行是指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业务活动,具有信用转换(通过通道等信用中介代替传统的客户从银行体系获得资金)、流动性转换(将流动性较强的资产转换成流动性较差的非标资产)和期限转换(即构建以短补长的资金池)等特征,进一步在业务上主要通过表外业务、理财业务、同业业务等业务形式表现出来,并支撑商业银行通过这些业务来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

  (二)进一步,交叉金融业务是影子银行的一种具体表现,而非标业务则可以理解为交叉金融业务的一部分,通道业务亦可理解为交叉金融业务的载体。显然,影子银行业务实际上是指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法人产品(如货币基金、现金管理产品以及各类资管产品等)变相承担银行体系的信用创造功能,而其资金则主要来源于银行体系,资产端则以各类通道和各类非标资产为主。

  (三)事实上从国外来看,真正的影子银行业务是以资产证券化为核心的信用业务,本身由于具有公开的二级市场,只要链条不是太长其风险大都可以控制,但是中国的影子银行业务则由于缺乏公开的二级市场进行公允定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可以构建资金池使其呈现出链条较长、产品透明度较低、资金投向不明、风险较为隐秘、监管漏洞比较多、风险隔离举措比较弱、跨行业和跨市场现象比较突出等特征。

  接下来,我们还有必要了解目前的影子银行业务规模大致有多少?以及这些年在监管的高压下大致压降了多少。这里大致可有两个口径。

  2020年7月10日,央行举行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发布会时披露,截至2020年5月,银行非保本理财、信托公司的资管产品、券商及其子公司的资管产品、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专户产品、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管产品、保险的资管产品、金融实物资产投资公司的资管产品以及公募基金资产总量达到90.1万亿元(较年初增加了4万亿元左右)。

  2017年底上述数据则为100万亿元左右(整个大资管行业),也即相较于2017年底,能够直接看得到的压缩规模大致在14万亿元左右。与此同时,银保监会在2020年3月22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则披露近三年来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等高风险业务压降了16万亿元,整体上看是比较接近。

  此外央行在发布会上也提及目前资管产品的同业资产金额来源比例大致在49.10%左右,如果我们不考虑到重复计算以及将这些同业资产金额来源主要纳入影子银行或交叉金融业务口径的话,则意味着目前的存量规模应在50万亿以上(还包括其它一些表外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等)。

  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主要以表外业务、理财业务、同业业务等形式存在,具体体现为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及同业理财等领域,这三类领域近三年累计压降的规模分别为5万亿、7万亿和5万亿左右,合计达到17万亿,基本和央行的统计口径相一致。此外根据公开信息统计,

  1、信托资产余额从2017年底的26.25万亿一路降至2020年一季度的21.33万亿,累计压缩了4.92万亿元。其中单一资金信托由12万亿降至7.68万亿。

  2、定向资管计划从2016年底的14.69万亿一路降至今年一季度的8万亿元(累计压缩6.69万亿)。

  3、同业理财规模从2016年底的6万亿元一路降至目前的万亿元以下(2018年12月与2019年6月分别为1.22万亿和0.99万亿),累计压缩5万亿以上。

  从银(保)监管会官网上公开的信息来看,主要从2016年初才开始对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给予着重关注,但影子银行业务最初始于2007年左右。实际上自2016年以来,监管部门对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便频频表态以及开始重点检查和治理,大致的要点如下:

  在对影子银行业务的治理上,监管部门曾计划出台三份有关政策文件,但直到目前也没有成型,甚至2019年与2020年的立法工作规划中也未涉及。

  1、2016年7月29日,银监会的2016年立法工作规划中曾将《商业银行类信贷及非信贷资产分类与拨备计提相关制度》和《交叉金融理财产品监管指导意见》纳入其中,至今已无消息。

  2、2017年5月9日,银监会的2017年立法工作规划中曾将《交叉金融理财产品风险管理办法》纳入其中,至今同样没有消息。

  我想之所以没有发布,可能与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以及后续一系列大资管行业的政策文件发布有关,也即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在政策层面主要是通过大资管行业政策文件和定期不按时进行检查来给予规范。

  2016年对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的监管重点主要聚焦于资管行业,但这一年的监管也只是处于宣传造势阶段。

  1、监管重点聚焦资管类产品,方向上使跨行业跨市场资金流动能够“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并坚持穿透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将风险纳入资本约束的范围,使银行与非银金融机构、民间融资活动之间实施风险有效隔离。

  2、当时的银监会主席分别在城商行和股份行年会上指出要强化对交叉金融理财产品的投向、额度和交易对手的风险管理以及从交易对手、交易产品和交易集中度三个方面加强管理。

  2017年是郭树清主席任职银监会的起始之年,也是资管新规首次问世和影子银行监管进入具体操作的起始之年。特别是2017年3月2日,刚刚上班第三天的郭树清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便指出“部分交叉金融理财产品跨市场层层嵌套,底层资产看不见底,最终流向无人知晓”。随后以《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为标志的三三四检查大幕正式拉开。

  1、要求控制业务增量,同业业务要实行总部统一管理、集中审批且需要制定统一的合作机构名单、产品投资目录(严禁在名单和目录之外开展业务)。

  2、实施穿透管理,建立交叉金融业务监测台账,新增同业投资业务不得进行多层嵌套,并要求足额计提资本和拨备。

  3、对存量同业投资业务进行整顿,要求制定包括应对策略、退出时间表在内的整改计划。

  4、着重关注多层嵌套以及SPV投资(即关注商业银行的非标投资等),并要求将最终债务人纳入统一授信和集中度风险管控以及强化资本拨备计提。

  (四)2018年以来的监管重点:进一步具化为四类业务,并例行开展“回头看”行动

  在2017年严监管之后,2018年后的每年监管部门均例行开展“回头看”行动,并将检查重点进一步具化为违规开展同业业务、违规开展理财业务、违规开展表外业务、违规开展合规业务等四大领域。

  (1)同业治理改革不到位(是否实行总部集中统一管理、集中审批以及合作名单、目录机制等),以及违规突破监管比例规定或期限控制开展同业业务。

  (2)违规多层嵌套或充当通道,通过与银行、非银金融机构合作,隐匿资产金额来源和底层资产,不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和实际风险承担情况,违规投向限制性领域,未通过同业代持、互持或充当资金通道导致资金空转,按照“穿透式”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风险管理并足额计提资本及拨备,或未将最终债务人纳入统一授信和集中度风险管控;

  (3)开展业务时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或违规签订“抽屉协议”“阴阳合同”、兜底承诺等,存在隐匿最终投向、突破投资范围与杠杆限制、期限错配等情形。

  (4)通过同业投资或吸收保险资管计划等虚增一般存款,通过同业绕道虚增资产负债规模、隐匿业务风险。

  (1)理财治理改革不完善、不到位以及过渡期整改不到位、未严格执行速发计划,理财老产品、同业理财、保本理财规模反弹、存量资产速发进展缓慢。

  (2)老产品投资新资产未能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老产品发行规模违规突破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

  (3)母公司向理财子公司划转打理财产的产品存在产品不合规、程序不规范、利益输送、调节风险指标等问题。

  (4)理财新产品存在池化运作、投资非标资产出现期限错配、相互调节收益、刚性兑付、投向限制性领域、净值计量不准确、信息披露不到位、违背投资的人适当性原则或违规销售等问题.

  (6)利用本行自有资金购买或承接本行发行的打理财产的产品,利用自有资金为本行打理财产的产品提供融资或担保;打理财产的产品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对接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

  (1)表外业务和表内业务未制定严格统一标准,存在故意模糊界限、随意腾挪、相互承接风险的行为。

  (2)违规开展通道业务,利用各类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委托贷款等,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3)违规销售代销或代销不合规的金融理财产品,代销业务实质承担信用风险,或违规开展为本行授信项目提供融资或承接本行表内外资产的“假代销”业务。

  (4)违规开展资产金额来源(如委托人为金融AMC和经营贷款机构)或资金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委托贷款,以及委托贷款和自营业务未严格隔离风险、未实行分账核算和分级授权管理。

  (5)以信贷资产或资管产品为基础资产,通过SPV以打包、分层、份额化销售等方式,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外的场所发行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实现资产非洁净出表并减少资本计提等。

  (1)选择交易合作对手不审慎,未按规定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具体包括违规开展银信类业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相关业务不规范以及违规与非持牌机构开展业务(未有效履行资质审查、尽职调查及后续监督义务等情形)。

  (2)违规接受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机构做担保、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3)违规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违规直接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别的产品等。

  此次通报只是对之前历次检查结果的一次通报,并没有提出新的监督管理要求,相关监管重点可参见前文的分析。从通报内容来看,和之前的检查重点也比较一致,具体如下:

  2、风险隔离不审慎,理财资金违规承接表内不良资产,打理财产的产品间通过非公允交易调节收益等。

  3、同业业务专营及授信管理不到位,同业交易对手选择不审慎,同业投资多层嵌套,隐匿业务风险等。

  此外还包括结构性存款、委托贷款、银信业务、银保业务、信保业务及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存在的明显问题。当然这里需要非常提及的是,银保监会还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给予了明确(如不当销售、投资的人适当性和信息公开披露以及自负盈亏等问题),应主要是受到之前中行原油宝等事件的影响。

  3、通过对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的整治,使风险逐步收敛,可以为下一次政策的实施提供足够空间。

  此次通报银保监会特别提出“一二五”要求,当然这一要求同样可见诸于之前的监管文件和新闻通稿,并无新意。

  1、所谓“一”,即坚持回归本源、专注主业。“二”则是指“两个坚决”(即坚决深化改革、推动创新、完善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治理以及坚决打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持之以恒拆解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规范整治结构较为复杂金融理财产品)。显然这里的“推动创新”提法是一个莫大(博客微博)的讽刺。

  (2)严禁监管套利、假创新和伪创新行为,发行超出风控水平和管理能力、尽职管理不到位的金融理财产品,如前一段时期的资金空转事件等(详见2020年4月24日的追寻此轮资金空转之祸与破解之道以及2020年6月9日的怎么样看待央行和银保监会近期对资金空转问题的整治?)

  (3)严禁选择性落实新规要求,过渡期整改不积极不到位,过渡期内新增资金池运作、长期限的非标资产,母行与理财子公司间产品划转不合规、利益输送、风险交叉传染;

  (4)严禁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违规投向限制性领域(7月11日的银保监会新闻发布会也有此提法,详见7月11日银保监会答记者问释放了哪些信号?)。

  (5)严禁不当宣传和销售,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严重侵害金融投资者和消费的人合法权益(主要指私募产品公募化销售、信息披露不合规、保本兜底以及中行原油宝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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