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经过,2001年10月1日收效实施。
信任法是为了调整信任联系,标准信任行为,维护信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任工作健康发展而拟定的一部法令。
托付人有权了解其信任产业的办理运用、处置及出入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阐明。
托付人有权查阅、抄写或许仿制与其信任产业有关的信任账目和处理信任业务的其他文件。
因建立信任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任产业的办理方法不利于完成信任意图或许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托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任产业的办理方法。
受托人违反信任意图处置信任产业或许因违反办理责任、处理信任业务不妥致使信任产业遭到丢失的,托付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吊销该处置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康复信任产业的原状或许予以补偿;该信任产业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任意图而承受该产业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许予以补偿。
前款规则的恳求权,自托付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除。
受托人违反信任意图处置信任产业或许办理运用、处置信任产业有重大过失的,托付人有权按照信任文件的规则解任受托人,或许恳求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办理信任产业,有必要恪尽职守,实行诚笃、信誉、慎重、有用办理的责任。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则,使用信任产业为自己获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任产业。
受托人不得将信任产业转为其固有产业。受托人将信任产业转为其固有产业的,有必要康复该信任产业的原状;形成信任产业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责任。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时将信任产业的办理运用、处置及出入状况,陈述托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违反信任意图处置信任产业或许因违反办理责任、处理信任业务不妥致使信任产业遭到丢失的,在未康复信任产业的原状或许未予补偿前,不得恳求给付酬劳。